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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档案规章制度
北京体育大学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23

北京体育大学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提高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水平,促进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为学校人事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教职工人事档案的管理,因各种原因暂存我校的人事档案不执行此办法。


第四条 档案馆设专人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接收、保管,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档案信息化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工作,依据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出具各类有效证明;

(三)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涉及干部人事档案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五)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主要内容和分类包括:

(一)履历类材料。主要有《干部履历表》和干部简历等材料。

(二)自传和思想类材料。主要有自传、参加党的重大教育活动情况和重要党性分析、重要思想汇报等材料。

(三)考核鉴定类材料。主要有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鉴定,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援派、挂职锻炼考核鉴定等材料。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主要有中学以来取得的学历学位,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当选院士、入选重大人才工程,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获奖、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情况等材料。

(五)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主要有政治历史情况审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及说明,证明,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

(六)党、团类材料。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党员登记表,停止党籍、恢复党籍,退党、脱党,保留组织关系、恢复组织生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加入或者退出民主党派等材料。

(七)表彰奖励类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先进事迹以及撤销奖励等材料。

(八)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主要有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记录,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九)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主要有工资待遇审批、参加社会保险,录用、聘用、招用、入伍、考察、任免、调配、军队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辞职、辞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遴选、选调、调任、职级晋升,职务、职级套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出国(境)审批,当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群团组织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委员)及相关职务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主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工作调动介绍信,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和体检表等材料。


第六条 归档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归档材料是办理完毕的材料,档案材料的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二)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三)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四)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七条 各类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由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审核后1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移交时要形成《干部人事档案移交清单》,清单上要注明移交材料的具体名称。移交清单一式两份,档案馆审核后双方签字,各留存一份备查。


第九条 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档案材料返回档案形成部门修改。符合要求的档案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条 新入职人员干部人事档案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审核后向档案馆移交。


第十一条 档案馆按照有关标准建设专门干部人事档案库房,配置贴纸档案柜,加强库房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档案库房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办公场所分开。


第十二条 档案库房做好防火、防潮、防蛙、防盗、防光、防高温等措施,并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有关干部人事档案内容,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须填写《北京体育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按照程序报查阅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经组织人事部门、档案馆批准后,进行查阅登记,在规定时限内查阅。查阅档案应当2人以上,均为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在场。

外单位查阅干部人事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需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并陪同查阅。

查阅人员不得擅自复制或摘抄档案内容。


第十五条 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档案馆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阅单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归还,档案馆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第十八条 借阅档案后要妥善保管,不准从中撤出材料;不准涂改、勾划;不准转借;不准给无关人员翻阅;未经许可不得复制档案材料。


第十九条 档案馆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利用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干部人事纸质档案转化形成数字图像和数字文本。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图书馆(档案馆)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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